新屋入伙不久便發現水痕或滴水,先記錄情況並報修,毋須等自己查明源頭才求助。如果是受《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規管的一手住宅,更要留意向賣方提出書面執漏要求的期限。交樓欠妥、鄰居單位滲水與大廈公用部分失修,可能需要不同人士同時跟進;以下說明如何保存紀錄、找對聯絡人,以及分清執漏要求與聯辦處調查。
新屋漏水先記錄甚麼?水痕位置不等於源頭
先從安全可接近的位置拍攝水痕、滴水及受影響物件,記下日期、天氣和當時用水情況。這些資料是查因線索,不能單憑天花有水就斷定樓上防水失效,也不能單憑窗邊有水就決定重新打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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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現的情況 | 可提供的紀錄與跟進方向 |
|---|---|
| 收樓或裝修前已見水痕 | 保留交樓檢查及原狀照片,向賣方提出書面執漏要求,並通知管理處 |
| 天花或近喉管位置持續滴水 | 記下位置、時間及變化,請管理處協調檢查相關單位或公用喉管 |
| 下雨後窗邊、外牆或露台滲水 | 記錄與雨勢的關係,安排查看外牆、窗戶及相鄰接合位置 |
| 裝修或改喉後才出現 | 保存施工範圍及日期,通知相關施工方配合查因;時間先後本身不等於責任證明 |
如水已接近電掣、插座或電器,避免觸碰受潮電器及開關,安排合資格人員處理。若天花有鬆脫或剝落,先避開下方位置並通知管理處;不要自行拆開假天花追水路。
查因期間仍可同步報修。對於一手新樓,不應等候整份專業報告完成,才留意合約的書面通知期限。
應先找發展商、管理處,還是鄰居?
按問題與物業性質聯絡相關人士,毋須把它當成必須逐級完成的投訴程序。尤其新樓執漏有通知期限,不能因為正在等管理處調查,就一直不向賣方提出書面要求。
一手新樓買家可向合約中的賣方或其指定執漏渠道報告欠妥,保存送達及回覆紀錄。管理處可以協調出入和公用部分檢查,但向管理處口頭反映,不能自行當作已完成向賣方送達書面通知。
懷疑涉及鄰居或公用部分時,可請管理處協調有關業主或業主立案法團安排檢查。溝通時說明已觀察到的情況及希望對方配合的事項,未有調查結果前不宜直接定責。
新租入單位的租客應同時通知業主,保留租約及報修紀錄。「新屋」若只是剛搬入的二手樓或租住單位,不能直接套用一手樓買家的執漏條款。
與鄰居或管理處交涉時,宜把通訊內容保持客觀,寫清楚發現滲水的日期和時間、位置、範圍、水位或水痕變化、曾採取過甚麼臨時措施,以及希望對方安排檢查。附上照片有助說明,但不必在訊息中加入工程要求或自行判定責任。把每次溝通記錄下來,日後無論是繼續協商還是轉介聯辦處,都有助說明事情經過。
若無法協商解決,可致電 1823 查詢或向聯辦處求助,不必自行取得源頭證明才提出個案。聯辦處會按情況初步調查;它的程序與向賣方提出合約執漏要求是兩回事。
聯辦處如何調查?與新樓執漏有何分別?
聯辦處由食物環境衞生署與屋宇署組成,處理私人樓宇滲水個案。它不是執漏承辦商,亦不代替買家追討賣方的合約責任;是否按《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 132 章執法,要視乎調查證據及是否構成衞生妨擾。
1823 的現行程序說明指出,新程序已於 2026 年 7 月 16 日全面實施,適用於該日起接獲的個案;此前接獲的個案繼續按原有程序處理。
若第一階段調查有理由相信源頭在上層單位,聯辦處會向有關業主發出「建議維修通知」,要求在 28 個曆日內自行檢查及完成維修。若期限屆滿而滲水持續,第二階段基本調查與第三階段專業調查會同步進行;第三階段可由屋宇署職員或其指派的私人顧問公司負責,並非一律由顧問公司處理。
測試能提供線索,不能保證一次定案
官方測試技術介紹列有濕度監測、色水、蓄水、灑水及供水喉管反向壓力測試等方法。紅外線熱成像主要比較表面溫差,微波掃描則反映混凝土內水分分布;兩者均須配合個案資料判斷,不能把熱成像直接當成源頭證明。
局限在於現場環境。濕度監測反映的是當時的水分狀況,未必能分辨水分來源是排水、供水還是外來雨水;色水測試亦受測試時間、用水習慣和管道實際狀況影響,未必每次都能得出明確結果。若單位內部有假天花、裝修遮擋或改動過的管道,也會增加調查難度。因此,測試結果通常需要配合其他資料一併判斷,而不是單一測試即定案。
住戶可提供照片、報修紀錄及所需出入安排;不宜為找源頭而自行攀高、拆構件或向可疑位置大量灑水。測試方法應按現場構造及安全條件安排。
兩種通知的作用不同
「建議維修通知」按初步調查推動有關業主檢查及修理;「妨擾事故通知」則是依第 132 章、按調查結果發出的法定通知,要求在指明期限內減除妨擾。不遵從法定通知可按證據被檢控,當局亦可向法庭申請妨擾事故命令。兩者都應按通知內容回應,但不能把建議通知當成已裁定所有民事責任或賠償。
雨水與供水喉管個案如何跟進?
聯辦處職責說明指出,天雨經外牆、窗戶、天台等引致的滲漏,以及供水喉管破損,在正常情況下不屬可按第 132 章起訴的衞生妨擾。這不等於毋須維修;涉及樓宇或排水渠失修可轉介屋宇署,供水喉管失修造成浪費供水則可轉介水務署。
官方與市場途徑:專題網頁、名單、調解與支援
除了等待聯辦處程序,住戶亦有多個可自行運用的途徑。
滲水事宜專題網頁載有意提供滲水調查及維修服務人士及承建商的名單、調解員名單,以及滲水調查及維修服務參考價格,另有處理樓宇滲水問題及有關法律程序的宣傳短片等。這些資料的用途是方便住戶認識市場選項和程序概況。必須留意,名單不代表推薦或認許,價格參考亦屬市場資料,並非政府訂價;住戶仍須自行比較和核實。
除尋求聯辦處協助外,業主或住戶可以透過互相合作,自行委聘專業人士或顧問公司進行滲水調查及尋找源頭,並進行所需維修。這條路徑的好處是時間安排較有彈性,也可在鄰居願意合作時較快推進;限制是須自行處理費用分擔和結果爭議。
與管理處或專業人士溝通時,可圍繞幾個問題發問:懷疑源頭的位置和判斷依據是甚麼;會採用哪些調查方法;調查可達到的確定程度和局限在哪裡;維修範圍涉及哪些構件;施工期間的出入安排和保護措施;以及費用如何計算和分擔。這些問題有助理解方案,但不能代替任何一方的專業判斷,也不應被當作報價標準。
若雙方就責任或費用爭持不下,專題網頁上的調解員名單可作為了解調解途徑的起點。調解是否適合,仍要視個案情況和雙方意願而定。
一手新樓執漏:書面通知期限如何計算?
一手住宅物業銷售監管局說明,受相關條例規管的買賣合約須列明:住宅物業或合約所列裝置、裝修物料及設備有欠妥,而並非由買方行為或疏忽造成,買方可在買賣成交日期後 6 個月內向賣方送達書面通知。賣方接獲後,須於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自費補救。
這是提出書面欠妥通知的安排,不能改寫為「入伙後 6 個月」或保證所有滲水均由發展商負責。先核對合約所指成交日期、適用範圍及通知方式;不要只留下電話報修紀錄。
書面要求可列出單位資料、發現日期、受影響位置、照片或短片,以及要求安排檢查和執修的事項。保留執漏清單、提交證明、賣方回覆、查因及維修紀錄,並在修理後記下原有問題是否再出現。若需緊急處理安全問題,同時保存處理前後紀錄及單據。
如認為賣方未履行合約,可向消費者委員會查詢,並按個案尋求專業或法律意見。聯辦處的調查不代替這條合約途徑;亦不應單憑已過上述 6 個月,就斷言買方所有其他權利均已消失。相關合約強制條文亦保留買方按普通法或其他法律可享有的其他權利或補救。
常見問題
未知水從哪裡來,可以先報修嗎?
可以。提供已發現的情況及紀錄,請相關人士安排查因;不必自行證明源頭。若屬一手新樓,亦要同步留意向賣方送達書面執漏通知的期限。
管理處收到照片,是否等於已交執漏要求?
不能自行假定。管理處與合約賣方的角色可能不同,應核對指定渠道、收件對象及送達紀錄,確保書面要求已交到適當一方。
牆面補好油漆,是否代表漏水已修妥?
外觀復原不等於水源已處理。請施工方說明查明的原因、修理位置及如何驗證效果,並保存復檢紀錄。若原有情況再次出現,按紀錄繼續跟進,不宜只反覆補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