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窗表格 WI1 全指南:選表、下載、填寫次序與退表檢查

驗窗表格 WI1 適用於同一名合資格人士同時做訂明檢驗及監督訂明修葺(如檢驗後無需修葺,亦用 WI1)。本文說明 WI1、WI2、WI3 分工,官方樣本1至3的三種結果、取表與版本核對、手機版24小時限制,以及常見退表原因與提交前核對次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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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窗表格 WI1 是「委任合資格人士及窗戶訂明檢驗/修葺的完工證明書」,適用於由同一名合資格人士進行檢驗及監督修葺的安排。即使檢驗後所有單位窗戶都不需要修葺,只要委任的是同一名合資格人士,仍然是用 WI1(對應官方樣本1);若檢驗後需要修葺而由同一人監督,也是用 WI1(對應樣本2或樣本3)。最關鍵的分界不是「有沒有修葺」,而是「檢驗與監督修葺是否同一人負責」。

若兩項工作分屬不同合資格人士,便要分開兩張表:WI2 是委任合資格人士及窗戶訂明檢驗證明書,WI3 是委任合資格人士及監督訂明修葺的證明書,兩者都只適用於「不同合資格人士」的安排。WI1 的呈交時機是檢驗及所需修葺(如有)全部完成之後,由獲委任的合資格人士向建築事務監督呈交。

這套分工不是可以隨意選擇的填表偏好。實際委任情況決定用表,而不是用表去遷就委任。若住戶已委任甲做檢驗、乙監督修葺,卻只呈交一張 WI1,表格所述的安排與實際分工不符,屬於根本性的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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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對應的分工主要作用
WI1同一名合資格人士做檢驗及監督修葺(檢驗後無需修葺亦適用)檢驗與修葺的完工證明書
WI2不同合資格人士訂明檢驗證明書
WI3不同合資格人士監督訂明修葺的證明書

角色上,業主接獲法定通知後,須在指定期限內委任一名合資格人士;訂明檢驗及監督訂明修葺均由該名合資格人士親自執行,業主並非檢驗或監督的執行者,而是負責委任及在需要時配合安排(例如讓合資格人士進入處所進行檢驗)。若檢驗後認為需要訂明修葺,業主須另行委任一名註冊承建商,在一名合資格人士監督下進行修葺。當訂明檢驗及訂明修葺完成後,該名獲委任的合資格人士須向建築事務監督呈交以指明表格填寫的證明書,供記錄及抽樣審查之用。換句話說,表格不是由業主自行填妥代簽的文件,業主可做的是保存副本作紀錄,以及核對表格上的地址、通知編號與自己的個案吻合。

若你不確定自己的個案屬哪一種,最先要問清楚的,就是檢驗與監督修葺是否同一人負責。答案為「是」,程序上走 WI1;答案為「否」,便要準備 WI2 與 WI3,並且兩張表所載的委任資料須與實際安排一致。

屋宇署官方表格頁面(可供下載及核對版本):https://www.bd.gov.hk/tc/resources/forms/form_mwis.html

從屋宇署下載 WI1:版本、樣本與手機版限制

取表只有一個可靠起點:屋宇署官方渠道。第三方網站或社交平台轉載的檔案,可能未隨官方更新,也可能經過改動,不應作為呈交依據。

在屋宇署網站裡,先進入與強制驗窗計劃相關的表格頁面,再定位 WI1,並留意頁面上標示的版本日期。以官方頁面所見的資料為例,版本標示可見「09/2025」這類日期格式,用意是讓使用者知道自己手上的是哪一期版本。取表後,把檔案版本日期與官方頁面即時顯示的版本對照一次,比對吻合才繼續填寫。

三款官方樣本同樣在官方頁面提供。樣本的作用是示範格式與結果分類,不是結論,也不代表你的個案必然屬於某一類。取表時建議一併開啟三款樣本,先看整體版面,再按實際檢驗及修葺結果決定用哪一款。

手機版方面,屋宇署設有手機版表格,但它的定位與桌面版不同。手機版指明表格頁面標示為「只限初稿用途」,官方說明是以手機版表格上載初稿,並須於24小時內取回初稿到桌面版表格繼續填寫。這意味著手機版適合在現場或外出時先記錄初步資料,卻不是完成正式呈交的途徑;若把24小時的時限當成彈性安排,初稿便有機會失效,需要重新處理。官方頁面亦附有電子表格使用指南,填寫電子表格前值得先讀一次,了解當期指引。

官方亦有一段以影片形式講解驗窗流程的內容,由旁述說明合資格人士驗窗須注意的細節及 WI1 表格的填寫流程,並由屋宇署職員講述驗窗表格常見問題。影片可作理解流程的輔助,但實際填寫仍以最新表格、樣本及常見欠妥事項清單為準,不能把影片當成逐字教學。

屋宇署官方表格頁面:https://www.bd.gov.hk/tc/resources/forms/form_mwis.html

WI1:先分清工作及文件;請使用主管部門提供的適用版本及填寫指引。

按檢驗及修葺結果選對樣本

官方為 WI1 準備了三款樣本,對應檢驗及修葺完成後的三種結果組合。選樣本不是選「看起來最接近」的一份,而是按實際結果歸類。

三款的界線如下。樣本1對應「完成訂明檢驗、所有單位窗戶不需要修葺」;樣本2對應「完成訂明檢驗及修葺、分別有單位窗戶不需要修葺及有單位窗戶需要修葺」;樣本3對應「完成訂明檢驗及修葺、所有單位窗戶需要修葺」。三款樣本都屬「已完成」狀態的文件,不是用來記錄「尚待處理」的進度。

樣本2的「分別有」描述帶有多單位樓宇的意味,適用於同一份表格涵蓋多個單位、而各單位的結果並不一致的情況。須留意的是,樣本分類只反映整批結果的組合方式,不代表任何一個單位的實際檢驗結論;個別窗戶是否需要修葺,始終以合資格人士的實際檢驗判斷為準。

樣本的用途是示範填寫格式。即使你的結果屬「部分需要修葺」,也不等於可以自行把樣本上的欄位內容照抄,因為地址、通知編號、單位識別與日期等資料,每個個案都不同。把樣本當成模板而不當成格式參考,是最容易出錯的用法。

選錯樣本會令表格所描述的結果與實際檢驗及修葺結果不符。屋宇署的處理方向是:如提交的指明表格有欠妥之處,會將表格退回而不作進一步處理。表格一旦被退回,等於該次呈交未獲處理,須重新處理後再提交,程序時間因此被拉長。

選錯樣本屬於哪一類欠妥,要按官方清單判斷,不宜自行推論。可以確定的是,官方備有「指明表格常見的欠妥事項(表格WI 1、WI 2及WI 3)」清單,供呈交前比對;清單同時涵蓋三款表格,並非 WI1 獨有,也不是窮盡所有退表原因。

因此,在填寫前先確認結果屬「全部不需修葺」、「部分需要修葺」還是「全部需要修葺」,再選對應樣本,是減少來回的一次性動作。若結果本身仍有未確定之處,應先處理好檢驗及修葺,而不是先填表。

屋宇署常見欠妥事項清單:https://www.bd.gov.hk/tc/resources/forms/form_mwis.html

填寫次序:由委任、檢驗到呈交證明書

WI1 不是獨立存在的一張文件,它在整個強制驗窗程序中出現的位置相當固定:先有法定通知,再有委任,然後檢驗,需要的話修葺,最後才是呈交指明表格。理解這個次序,就會明白為何表格上的地址與通知編號必須與法定通知完全一致,也明白為何日期不能胡亂填寫。

強制驗窗計劃適用於樓齡達10年或以上的私人樓宇,不高於3層的住用樓宇除外。屋宇署每年揀選目標樓宇,以掛號郵件方式向業主發出強制驗窗的法定通知。接獲通知後,業主必須在指定期限內委任一名合資格人士,由該合資格人士親自檢驗相關處所內所有窗戶,並監督檢驗後需要進行的修葺工程。

如檢驗後認為需要修葺,業主須另行委任一名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或一名就關乎窗戶的小型工程獲得註冊資格的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在一名合資格人士監督下進行修葺。監督修葺的合資格人士,可與進行訂明檢驗的是否同屬一人,由業主決定;如由同一人負責,對應的就是 WI1。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只可按其獲註冊的級別、類型及項目進行有關修葺。

檢驗及所需修葺完成後,再由獲委任的合資格人士呈交以指明表格填寫的證明書。實際限期以法定通知所載為準,不應假設必然可以延期。

可左右滑動查看完整表格

表格對應的分工主要作用
WI1同一名合資格人士做檢驗及監督修葺(檢驗後無需修葺亦適用)檢驗與修葺的完工證明書
WI2不同合資格人士訂明檢驗證明書
WI3不同合資格人士監督訂明修葺的證明書

把時間軸拉直來看:通知送達後,業主在期限內完成委任;合資格人士親自進行訂明檢驗;如檢驗後有需要,由註冊承建商在該名合資格人士監督下進行訂明修葺;檢驗及修葺都完成後,才呈交指明表格。表格內各項資料之所以要與法定通知對上,正是因為整份文件是回應那一次通知而產生,兩者的編號與地址必須指向同一處所。

居屋、租置及公共屋邨個案的呈交對象

上述由屋宇署處理的安排,適用於一般私人樓宇。若樓宇或處所位於居者有其屋計劃屋苑、租者置其屋計劃屋邨或公共屋邨範圍內,而要按強制驗樓計劃及強制驗窗計劃進行訂明檢驗及修葺,則須將已填妥的指明表格郵寄或親身遞交房屋局常任秘書長辦公室獨立審查組辦理,而不是交給屋宇署。獨立審查組的地址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138號龍翔辦公大樓8樓,辦公時間為星期一至五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15分,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部分居屋/租置/公共屋邨的樓宇或設施是否受《建築物條例》監管,須另行核對適用的屋邨/屋苑/設施名單。若住在這類屋苑,呈交前先確認自己個案屬屋宇署還是獨立審查組處理,可避免表格交錯對象。

房屋局獨立審查組強制驗樓及驗窗計劃頁面:https://www.hb.gov.hk/icu/tc/MBISandMWIS/index.html

屋宇署強制驗窗計劃主頁:https://www.bd.gov.hk/tc/safety-inspection/mwis/index.html

接獲通知後的委任

業主接獲法定通知後,須在指定期限內委任一名合資格人士。指定期限以法定通知所載為準,不同個案的通知日期可以不同,不宜以其他個案的經驗直接套用。若通知上的日期與你所理解的有所不同,應以通知為準。

委任是業主的動作,也是後續所有程序的前提。未完成委任,就沒有合資格人士可以進行檢驗,也沒有呈交表格的主體。委任完成後,應保存委任相關的紀錄,方便日後核對表格上的委任資料。

如遇特殊情況未能於限期內完成,業主可以書面形式向屋宇署提出延期申請,並詳述理據,屋宇署會按個別情況考慮,不宜把延期視為必然。位於居屋/租置/公共屋邨範圍的個案,延期申請可書面提交獨立審查組。較穩妥的做法,是在期限前盡早完成委任及安排檢驗。

檢驗與修葺的分工

訂明檢驗與訂明修葺的先後關係是固定的:先檢驗,後決定是否需要修葺。檢驗須由合資格人士親自進行;之後如檢驗認為需要修葺,有關的訂明修葺工程須由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或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進行,並由一名合資格人士監督。監督修葺的合資格人士可與進行檢驗的是否同屬一人,由業主決定;如屬同一人,即本篇所述的 WI1 情形。如合資格人士本身是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或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該合資格人士亦可就由他進行檢驗的窗戶擔任修葺的承建商。

這裡要分清三個角色。業主是委任方,負責在期限內作出委任及配合安排;合資格人士負責親自檢驗、監督需要的修葺,並在完成後呈交指明表格;註冊承建商則負責進行訂明修葺工程。表格所記錄的,就是這一連串工作已經完成的狀態,而不是施工過程的紀錄。

對住戶而言,這一節的實際意義是:在檢驗及任何需要的修葺完成之前,呈交條件尚未成立。若收到任何要求提前簽署或簡化程序的說法,宜先釐清自己個案的實際分工,再對照官方表格要求。

完成後呈交與記錄用途

當訂明檢驗及訂明修葺完成後,獲委任的合資格人士須向建築事務監督呈交以指明表格填寫的證明書,以供記錄及抽樣審查之用。呈交的主體是該名獲委任的合資格人士,不是業主;簽署同樣由合資格人士負責。位於居屋/租置/公共屋邨範圍的個案,表格按上文所述遞交獨立審查組。

「記錄及抽樣審查」說明這份表格的用途是行政紀錄,而非完工驗收證書的交換。屋宇署會隨機抽選已提交的證明書和檢驗報告作實地審核視察,並可能安排於辦公或非辦公時間進行,以確保訂明檢驗及訂明修葺已按法例及作業守則完成;如發現違規,會考慮向相關合資格人士或註冊承建商提出檢控或採取紀律行動。業主為保障自身利益,宜配合審核視察。

業主在這一步可做的是核對與保存:核對表格上的地址、法定通知編號、單位資料與自己的個案一致;保存一份副本,以便日後查詢或跟進。至於表格版本是否最新、樣本是否選對、各欄位是否填妥,屬呈交方的責任範圍,業主不宜代為填寫或修改。

常見問題

我的個案由同一名合資格人士做檢驗及監督修葺,一定可以用 WI1 嗎?

WI1 的適用前提正是由同一名合資格人士進行檢驗及監督修葺,這個分工對應的就是 WI1。即使檢驗後所有單位窗戶都不需要修葺,只要委任的是同一人,仍然是用 WI1(對應官方樣本1)。若檢驗後需要修葺而由同一人監督,則按實際結果選樣本2或樣本3。填寫時仍須對照屋宇署最新版本及三款樣本,並按實際檢驗及修葺結果選對樣本;若實際委任情況有變,例如改由另一人監督修葺,便不再符合 WI1 的前提。

為甚麼不能先用手機版填完直接呈交?

手機版指明表格頁面標示為「只限初稿用途」,官方要求以手機版表格上載初稿後,於24小時內取回初稿到桌面版表格繼續填寫。手機版適合先記錄初步資料,正式呈交的程序應回到桌面版按當期指引處理,不宜假設手機版可直接完成。

表格被退回後,對法定通知的期限有甚麼影響?

屋宇署會將有欠妥之處的指明表格退回而不作進一步處理,即該次呈交未獲處理,須重新處理後再提交。退回後的重交時限,以及對法定通知期限的實際影響,官方資料未有逐字說明,不宜自行推測;呈交前對照官方欠妥事項清單逐項核對,是較穩妥的做法。

若檢驗後所有窗戶都不需要修葺,還需要用 WI1 嗎?

需要。WI1 涵蓋「完成訂明檢驗、所有單位窗戶不需要修葺」的情況(官方樣本1)。只要檢驗是由該名合資格人士親自進行,而委任亦符合 WI1 的適用前提,便應以 WI1 呈交,不能因為沒有修葺而略去。

屋宇署官方表格頁面:https://www.bd.gov.hk/tc/resources/forms/form_mwis.html

若預見未能按限期完成,可以申請延期嗎?

業主可以書面形式向屋宇署提出延期申請,並詳述理據;屋宇署會按個別情況考慮,遞交申請不代表已獲批准。應向受委任的合資格人士確認檢驗、修葺及呈交安排,並及早跟進法定通知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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