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住戶講「結構漏水」,通常指裂縫、層間接頭或填充不實滲水,甚至懷疑樓宇結構本身出問題。不過官方對滲水成因的說明次序不同:滲水大多由樓上、毗鄰或本身單位的排水管、供水管、衞生設備或排水渠管欠妥造成,通常簡單修葺工程便可糾正,業主應直接聘請建築技術人員或持牌水喉匠確定原因並盡快修理。雨水經天台、平台、露台、外牆或窗戶滲入,屬另一類需要處理的情況。官方已於2026年7月16日起全面實施調查私人樓宇滲水新程序:若非破壞式測試顯示上層單位很可能引致滲水,聯辦處可在約14個工作天內發出「建議維修通知」,要求上層單位業主在28個曆日內自行檢查和完成維修。若查明構成衞生妨擾而業主不遵從,聯辦處可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發出「妨擾事故通知」,並可向法庭申請「妨擾事故命令」。以下先分成因、再談官方檢測限制與自行安排檢查、法律程序,最後解釋防水與抓漏的分別。
結構漏水常見成因類型:裂縫、層間接頭、填充不實與施工縫
先分清資訊層次。香港官方對滲水成因的說明較集中:樓上、毗鄰或本身單位的排水管漏水;供水管漏水;樓板防水層或浴缸封邊欠妥或殘損;雨水經由大廈天台、平台、露台、外牆或窗戶滲入。官方並指,滲水大多由欠妥的水管、衞生設備或排水渠管滲漏造成,通常簡單修葺工程便可糾正。換句話說,在假設成因屬於結構問題之前,先排除水管、衞生設備與排水渠管這幾類常見情況,會更貼近官方所述的處理次序。
至於「結構性成因」的具體分類,以下屬台灣商戶自身的清單,並非香港官方或學術分類,也未涉及香港適用性,只作詞彙與觀察方向參考。台灣防水材料商在外牆漏水分類中,把成因列為結構問題造成的龜裂、外牆層間接頭不良、外露樑接頭處理不當、填充不實(如蜂窩、螺絲孔、窗邊嵌縫不紮實),以及牆面設計不良令鋁窗及冷氣窗開口部位出現八字型剪力裂縫。另一家台灣工程公司則把結構體四大漏水原因列為裂縫、房屋與房屋之間的伸縮縫、混凝土填充不實(俗稱蜂巢),以及結構施工縫與不同材質的界面接縫。這些只作分類展示,不構成香港成因判定或修復選擇的依據。
同一台灣商戶還用物理詞彙描述現象:窗框擋水設計不良令雨水濺入、窗台或外露樑洩水坡度不足使漏水加快、外牆填充不實或牆身夾有吸水材料令漏水短期內不易察覺。這些都是商戶自行歸類,未附實驗數據或規範引證,讀者理解其意思即可,不宜當作判定準則。
實際可用的一步,是先做記錄而非急著下結論。以下欄位供讀者自行填寫,帶去與專業人員溝通:
可左右滑動查看完整表格
| 記錄項目 | 填寫內容 |
|---|---|
| 滲水出現位置 | 天花、牆身、窗邊、樓板接縫等 |
| 可見裂縫走向 | 水平、垂直、斜向(例如八字型)、長度目測範圍 |
| 接縫/施工縫位置 | 層與層之間、樑柱接頭、不同材質交界 |
| 有否蜂窩或螺絲孔跡象 | 混凝土表面是否見孔洞、疏鬆 |
| 出現時間與天氣關係 | 雨天後、持續用水後、無明顯規律 |
| 變化情況 | 範圍有否擴大、是否有水痕或發霉 |
這張表的用途只有一個:把可見現象整理成可描述的資料。它不含診斷結論,也不能取代專業人員的判斷;至於哪一類成因對應哪一種修法,屬專業判斷範圍,本文不提供拆窗、灌漿或外牆修補等施作指引。
官方專業調查的測試方法與其使用限制
當個案進入官方的專業調查階段,聯辦處會委聘合約顧問公司進行第三階段調查。在2026年7月16日起全面實施的新程序下,聯辦處會在第一階段調查新增使用紅外線熱成像儀,配合原有的電子濕度儀分析滲水情況,無需進入上層單位即可初步確定滲水源頭;若有理由相信滲水由上層單位引致,便會向上層單位業主發出「建議維修通知」,要求28個曆日內自行檢查和完成維修。若期限屆滿後滲水持續,聯辦處會同步進行第二階段基本調查及第三階段專業調查。第二階段由食環署人員進入涉事單位進行濕度監測及對懷疑滲水單位的排水口進行色水測試;第三階段由合約顧問公司職員按情況進行一項或多項測試。若現場環境適合,可使用微波濕度探測儀,在滲水位置探測混凝土樓板內層反映濕度的數據,從而分析滲水源頭。
這種方法有明確限制。官方指出,在受滲水影響的混凝土天花有剝落、有喉管或其他設施阻礙、在天花鋪置磚瓦飾面或假天花等情況,微波斷層掃描便無法有效使用;此時合約顧問公司職員須繼續使用傳統測試方法,例如地台蓄水測試及牆身灑水測試。官方亦訂明,若第一階段調查確定單位滲水位置的濕度低於35%,聯辦處不會就該舉報安排下一步調查;若在第二或第三階段發現濕度低於35%,亦會按既定程序暫時停止跟進。對住戶的實際意義是:單位現有裝修狀況與濕度水平,會直接影響哪一種測試可用,而不涉及測試方法之間的高低。
也要留意,以上屬官方合約顧問公司所用的方法及其局限,並非業主自行檢測的指引。住戶不需要、也不應自行操作任何儀器或測試。可做的是在專業人員到場前,把現場障礙記下來,讓對方更快判斷可用方法:
- 混凝土天花是否有剝落、鬆脫或鋼筋外露跡象
- 天花或牆身是否有喉管、線槽、冷氣機或其他設施阻礙
- 天花或牆身是否鋪置磚瓦飾面
- 是否裝有假天花,以及可否局部開啟觀察
- 滲水位置上方是否有浴室、廚房或水箱等用水位置
以上清單屬編輯建議的記錄工具,不是檢測指引,也不能代替聯辦處或合約顧問公司的判斷。官方亦提到,調查需要相關人士合作,進入投訴人單位及懷疑引致滲水的單位進行測試及收集證據;對拒絕合作的業主住戶,聯辦處會向法庭申請手令進入有關單位調查,整個調查所需時間可能因此延長。
業主可自行啟動的第一步:如何安排檢查與維修
在官方程序推進的同時,住戶並非只能等待。官方對一般滲水個案的方向很清楚:業主應直接聘請建築技術人員或持牌水喉匠,確定滲水原因,迅速加以修理。這個方向的背景,是官方指滲水大多由欠妥的水管、衞生設備或排水渠管滲漏造成,通常簡單修葺工程便可糾正。因此,第一步不是先假設結構出了問題,而是先釐清是否屬上述幾類常見情況。若檢查後仍找不到源頭,或跡象指向裂縫、接縫、填充不實等層面,再循結構方向尋求專業判斷,順序會更合理。
若滲水懷疑來自上層單位,在2026年7月16日起的新程序下,聯辦處可在約14個工作天內向上層單位業主發出「建議維修通知」,要求對方在28個曆日內自行檢查和完成維修。這個期限不是給下層住戶的維修時限,而是上層單位履行責任的時間;下層住戶可把握這段時間整理紀錄,並與對方溝通工程安排。需要說明的是,官方這項方向並不涵蓋結構裂縫本身的修復工法,本文亦不提供任何自行施工的步驟。
至於可以找誰,官方指出業主和住戶可查閱「滲水事宜專題網頁」上提供滲水調查及維修服務的專業人士、顧問公司、承建商及持牌水喉匠資料,該頁亦提供調解員名單及滲水調查及維修服務參考價格。若懷疑滲水源自樓上或毗鄰單位,官方建議先與有關住戶商討,要求調查及維修,亦可向大廈管理公司或業主立案法團求助;必要時聘請建築專業人士或法律顧問,按大廈公契條文要求負責人士停止滲水,甚至提出索償。
未聯絡之前,可以先準備好要講的內容。以下範本屬編輯建議的提問準備工具,並非官方表格:
可左右滑動查看完整表格
| 準備項目 | 內容示例(假設) |
|---|---|
| 滲水位置 | 主人房天花近窗位置 |
| 首次發現時間 | 約兩個月前 |
| 與天氣關係 | 連續下雨後較明顯 |
| 與用水關係 | 未察覺固定規律 |
| 可見裂縫/接縫 | 窗邊有一道斜向細裂紋 |
| 已做過的處理 | 只作表面清潔,未自行修補 |
| 想查詢的問題 | 應先做哪一類檢查、可否安排上門查看 |
把資料寫清楚,是為了讓對方在最短時間內掌握情況,而不是代替專業判斷。
聯辦處可採取的法律程序與觸發條件
如果自行處理未能解決,或個案已交由聯辦處跟進,就會進入法律程序這一層。自2026年7月16日起,聯辦處按新程序處理所有接獲的滲水個案:第一階段由聯辦處安排到訪受影響單位,若合理相信滲水由上層單位引致,會先發出「建議維修通知」,要求上層單位業主在28個曆日內自行檢查和完成維修;若期限屆滿後滲水持續,聯辦處會同步進行第二階段基本調查及第三階段專業調查。當調查結果確定滲水源頭為上層單位並構成衞生妨擾,聯辦處會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發出「妨擾事故通知」,着令在指明期限內減除妨擾,否則有關人士會被檢控;亦可向法庭申請「妨擾事故命令」,命令有關人士減除妨擾,如有關人士沒有遵照法庭命令,會被檢控。聯辦處並會向沒有履行責任的上層單位業主收回聯辦處進行調查及覆檢測試的檢驗費用,金額不少於17,000元。
觸發條件值得留意:程序針對的是「構成衞生妨擾」的滲水源頭,而不是任何形式的滲水。若滲水輕微或間歇性,而調查未能找出源頭,政府的介入行動便會終止;若沒有確實證據顯示個案違反相關法例規定,聯辦處便無法律依據採取執法行動。此外,由天雨經天台、平台、露台、外牆或窗戶引致的滲漏,以及供水喉管破損引致滲水,在正常情況下不會構成公眾衞生滋擾問題,聯辦處不會引用該條例採取執法行動,並按既定程序停止跟進個案,但仍會勸喻業主立案法團檢查及修葺大廈天台或外牆,有需要時轉介屋宇署處理樓宇安全問題。
不遵從的罰則按官方現行資料:由2025年8月17日起,《2025年公眾衞生及市政(修訂)條例》把不遵從「妨擾事故通知」的罰款提高至最高25,000元及每日450元;不遵從「妨擾事故命令」的罰款提高至最高50,000元及每日600元。修訂條例亦訂明,任何人如無合理辯解而不遵從政府人員發出的「擬進入處所通知書」要求,會被檢控,最高罰款5,000元;可進入單位調查衞生妨擾的時段亦已延長至上午七時至下午十時。
程序上亦有分工:聯辦處負責執行《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相關條文以減除滲水衞生妨擾,如有需要會把個案轉介其他部門,例如屋宇署按《建築物條例》(第123章)處理樓宇失修及排水渠欠妥問題,水務署則按《水務設施條例》(第102章)制止浪費食水。
收到通知後,建議自行留下一份簡單記錄,方便日後跟進:
- 文件種類(例如「妨擾事故通知」)及收到日期
- 通知指明的期限
- 涉及的單位及位置
- 已回覆或已聯絡的對象、日期
- 期限前後的現場情況變化
此筆記欄屬編輯建議的記錄工具,不屬法定要求,也不能取代按通知內容行事。上述金額以官方公布為準,日後如有調整應以條例原文及通知內容為依歸。
防水、抓漏與斷水源:三個常見說法的概念分別
在找服務或與人討論時,經常會聽到「防水」與「抓漏」兩個詞。以下說明來自台灣一家工程公司的主張,屬其防治取向,並非經證實的工法規範,也未涉及香港適用性,只作概念介紹。
該公司主張,防治滲漏水應以防水為主、抓漏為輔,並以「斷水源」為施作基本原則;理由是水源未斷時,即使暫時止漏,滲水仍可能往他處滲漏。該公司又稱,漏水源與漏水點未必一一對應-一個漏水源可能有一個以上漏水點,一個漏水點也可能有一個以上漏水源,並須視施作空間與場所是否適合而定;該公司並提到,地下室因外牆無法挖掘施作防水,才以抓漏工法處理。以上是該公司的取向,而不是香港的工法規範或服務選擇標準。
要點是分清概念層次,而不是把台灣商戶的主張當成香港的工法選擇。可參考以下欄位自行理解詞彙差異:
可左右滑動查看完整表格
| 概念 | 該公司的取向 | 對應說法 |
|---|---|---|
| 防水 | 治本 | 針對水源與水路,減少水再進入結構 |
| 抓漏 | 治標 | 針對已出現的滲漏點處理 |
| 斷水源 | 該公司主張的施作原則 | 先斷水源,否則水可能往他處滲漏 |
此表只作詞彙理解,不代表香港工法選擇。把這三個詞分清楚,有助你在與專業人員溝通時準確描述需求,例如說明你想先弄清來源,而不只是處理眼前的水痕。實際採用哪一種方式,須由到場的專業人員按現場情況判斷;本文不提供任何安裝、灌注、拆窗或外牆修補的施作指示,亦不建議自行封塞排水孔或補外牆。
常見問題
結構漏水是否一定由裂縫造成?
不一定。香港官方指出,滲水大多由欠妥的水管、衞生設備或排水渠管滲漏造成,通常簡單修葺便可糾正;先檢查這幾類常見情況,再考慮裂縫、層間接頭、填充不實等結構方向,會更貼近官方處理次序。實際成因須由專業人員確定,不宜只憑表面裂紋判斷。
官方調查會用什麼方法找出滲水源頭?
自2026年7月16日起,聯辦處在新程序第一階段會使用紅外線熱成像儀,配合電子濕度儀初步確定滲水源頭;若合理相信滲水來自上層單位,會先發出「建議維修通知」。若期限屆滿後滲水持續,第二及第三階段會同步進行-第二階段由食環署人員到涉事單位進行濕度監測及色水測試;第三階段由合約顧問公司按情況使用微波濕度探測儀等工具。若混凝土天花有剝落、有喉管或其他設施阻礙、鋪置磚瓦飾面或假天花,微波掃描便無法有效使用,須改用傳統測試方法,例如地台蓄水測試及牆身灑水測試。若滲水位置濕度低於35%,聯辦處不會安排下一步調查或會暫時停止跟進。
聯辦處在什麼情況下可以發出妨擾事故通知?
聯辦處職員獲授權執行《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相關條文,當調查確定構成衞生妨擾的滲水源頭,可發出「妨擾事故通知」,規定在指明期限內減除妨擾,否則會被檢控;亦可向法庭申請「妨擾事故命令」。不遵從通知的罰款現為最高25,000元及每日450元;不遵從命令的罰款則為最高50,000元及每日600元。若滲水輕微或間歇而未能找出源頭,政府介入行動便會終止。
